这篇文章主要介绍“要不是法院,我这培训费可是打水漂了……”,和一些关于疫情期间私自线下培训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都有帮助。
近年来,一些规模较大的公司经常在签订合同时设定仲裁格式条款,导致对方这一弱势群体因仲裁地点较远、仲裁费用较高而放弃权利。吴桥法院法官勇于承担责任、主持正义。依法对无效仲裁条款适用法定管辖,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日,吴桥法院审结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解决了仲裁机构协议不明确案件的管辖题,解决了教育机构与学生之间的退款题,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案例。
因特殊原因停课、拒绝退款、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0月,原告王楚楚离开校园。为准备入职考试,与被告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并支付培训费用,由被告提供培训服务。由于疫情影响,被告不允许原告王某参加教育培训,并告知原告30至45个工作日后退还所有培训费用。但到了约定的时间,被告却拒绝退款。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无奈提起诉讼。
管辖权不明确导致僵局。清楚地意识到每一个细节并解决疑难题。
法院立案后,被告在提交辩状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他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培训服务合同》对仲裁管辖权有明确约定。吴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依法审理。原告的诉讼被驳回。
教育机构引发的纠纷案件量大、涉及当事人广泛、社会关注度高。为尽快解决,审判长曲桂枝立即就被告人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了听证。经详细调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2022年《培训服务协议》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法律效力,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官曲桂枝认为,该条款只能确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由于双方均未填写划线的具体仲裁机构,且在北京设有三个仲裁委员会,因此本协议并未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故吴桥法院驳回了被告公司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主张。对于有异议的,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全部培训费当场退还,快捷、简单、方便、经济”解决当事人的“急、难、忧”。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教育是国家和党的大计。本案的成功解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吴桥法院将继续强化司法为民理念,创新为民司法举措,真诚为人民办实事、排忧解难,继续巩固全国“干事创业模范法院”成果。为人民办实事”,不断打磨“吴桥纠纷解决”“卓越”品牌,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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