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零时起执行!山东继续降低新冠病抗原检测和核酸检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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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减少数量我省新型冠状病抗原检测情况。以及核酸检测价格。

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核酸检测单次检测价格降至12元/次;按照卫生部门技术规范进行新型冠状病核酸混合检测,无论样本数量多少,最高价格下调至25元/人。

降低公立医疗机构COVID-19抗原检测价格,采取技术与消费分离的方式。其中,COVID-19抗原检测服务最高指导价下调至1元/次,COVID-19抗原检测试剂按实际采购价格零毛利销售。“价格项目+检测试剂”单次检测总价最高不得超过5元。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检测试剂、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自行检测COVID-19抗原时,不得收取有价项目。

上述两项检测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保持不变,医保支付标准将相应调整。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取的COVID-19核酸检测费用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管的山东省财政据。手续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和财政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平衡”。线路管理。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专门区域和窗口。仅进行核酸检测、抗原检测的,不得收取挂号费和门诊检查费。核酸检测应同时提供混合检测和单一检测服务。

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社会检测机构提供新型冠状病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薄利、质量与价格的一致性。提倡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核酸检测价格。

只提供样本转移和检测服务的核酸检测机构需要降低计费标准。混合检测原则上按检测价格的70%收费。

各检测机构必须在服务场所显着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调整后的政策及时落实。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检测过程中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秩序、不执行政府定价、明码标价、加价等违法行为。

各级医疗保险部门、公立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更新维护信息系统,提前做好对接。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零时起施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切实加强组织监督落实,确保政策按时落实。原保单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题,应及时报告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

审稿人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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