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和贷款合同的区别,转化型民间借贷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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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王某向宣某借款8万元,并开具借条。宣某多次催促其付款后,王某应归还,但至今仍未还,于是宣某提起诉讼。宣请求济宁市兖州区法院依法判令王某偿还贷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并由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某应诉后辩称,这8万元不是贷款,而是王某购买饲料的款项。两者的基本法律关系应该是买卖合同,不存在民间借贷。请求依法驳回宣某的诉讼。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宣某利用王某开具的欠条声称王某欠其8万元,但未偿还。王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承认拖欠8万元的事实,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

本案中,根据法院审查证据,虽然宣某与王某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但根据王某向宣某提供的证据分析,证据中明确标注了“欠条”、“欠现金”、能否认定为“借款人”,应当认定双方虽是买卖合同关系,但所欠货款经双方结算后已转为民间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清算就债权债务达成协议的规定。因此,本案双方因债务纠纷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尽管双方未就利息达成一致,但王某向宣某索赔后,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未按时履行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而且,宣某索要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宣女士的利息损失主张。

济宁市兖州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宣某8万元及利息。宣判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宁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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