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新冠特效药上市公司,新冠肺炎特效药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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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串货、假冒伪劣以及利用疫情防控等违法行为出于商业炒作,遭到打击。第三批典型案例现已公布。

1浙阳市某大型药房企业未按规定备案药品购销情况、未按要求附处方销售处方药、未明示价格案件1起。

2022年12月19日,哲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公众举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2022年12月19日,涉案当事人向消费者销售了三盒标注为山西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青霉素V钾片。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并备案处方药。按规定去做。同时,当事人不能提供同批次药品的采购单据或销售记录。现场检查发现,晚会会场货架上的新森颗粒、新房鼻炎胶囊、小二七星茶颗粒、小二克喘灵颗粒等15种药品均未明确标明价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该事件正在调查中。

二季度销售无销售资质药品案

2022年12月28日,富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富宁县公安局移交的相关案件材料,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3日通过微信购买了一系列新型牙冠治疗药物,购买总价4396元。随后,当事人通过微信群、朋友圈、抖音等方式出售,在被查获之前共出售了价值3318元的COVID-19药品。经核实,当事人不具备医药行业从业资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该事件正在调查中。

该案是今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对接”工作以来查处的又一典型案件。市市场监管局拟以本次事件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执法协调”工作,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执法配合,组成联合小组,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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